筆會憲章
國際筆會憲章 中華民國筆會憲章 中華民國筆會宗旨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筆會」。

第  二  條

本會係依據國家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團結優秀作家,提高創作水準,並促進國際文化合作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結海內外優秀文藝界人士。

二、研究文藝理論,鼓勵文藝創作,維護創作自由。

三、致力中外文藝作品互譯。

四、編譯中外文書刊。

五、參加國際作家會議。

六、增進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國際文化合作。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依法令得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在文學界著有聲譽之左列作家,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經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一人之連署,並經本會理事
  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1) 詩人  (2) 劇作家  (3) 小說家  (4) 散文作家  (5) 文學評論家  (6) 編輯人  (7) 翻譯家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所規定之各項義務,並須遵守國際筆會代表大會所通過「筆會憲章」之原則,
即『筆會 』 確認:

 (1) 文學之起源雖有民族性,但應知文學無國界,且應不受政治或國際變亂之影響永為各民族間之共通媒介。

(2) 在任何環境之下,特別在戰時,一切藝術作品因其為人類遺產,應使不受民族情緒或政治趨向之影響。

(3)凡筆會會員應經常運用其所有影響力,以促進各國間之諒解與互相尊重;確保盡最大努力,以消除種族、階級、與國家間之一切仇恨,並支持大同世界共享和平之理想。

(4)筆會贊同各國本國內暨與他國間思想交流不受阻礙之原則,各會員保證彼等反對其本國及其所屬社會中以任何方式壓制言論自由之行動。筆會主張新聞自由並反對和平時期之強制檢查。筆會相信:世界必然向更健全之政治秩序與經濟秩序發展,對於政府、機關及社團之自由批評有其必要。因自由含有克制自我之意,各會員保證彼等反對一切新聞自由之流弊,例如出版偽書、捏造消息及歪曲事實,以達政治及私人目的之行為。

(5)筆會之會籍公開,所有贊同上述四大目標之一切合格之作家、編輯人與翻譯家,不拘國籍、種族、膚色、或宗教均得加入。』

二、會員有遵行本會會章及本會一切決議案之義務。

三、會員有按期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之義務。

四、會員有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會得邀請本會資深會員或非本會會員而在著作界聲譽卓著者為榮譽會員。


第  十  條


榮譽會員可不繳會費。榮譽會員無選舉、罷免、表決等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議決,會員大會通過,得註銷其會籍:
 

一、受刑事處分,褫奪公權者。

二、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名譽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會員如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註銷會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目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註銷會籍事項。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本會設副會長二人,由會長就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會長、副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會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名譽主編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註銷會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如有變更,其數額由理事會決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最高以比照國際筆會所定常年會費標準加一倍收取為限。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

 
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